如何真爱不受伤?(上)

王箫 1050阅读 5评论

“爱情它是个难题,让人目眩神迷,忘了痛或许可以,忘了你却太不容易”,每当我想起爱情这件事,脑海中总会回荡起这首旋律,我也会想:渴望、求之不得、受伤、念念不忘,这是爱情的必然归宿吗?

 

经过长期的体悟和思考,我发现并非如此。

 

爱情也有它的底层逻辑,认识到了这一底层逻辑,一个人就可以常常体验到爱的幸福感,而不是爱而不得的痛楚感,不再在爱情中受伤、不再受困于爱情。

 

1.  真爱与假爱,必须先分开

这里所说的爱情,特定是指“真爱”。

 

1.1  90%以上的所谓爱情,可能都是“假爱”

 

而我们通常见到的所谓“爱情”,依我来看,大部分是“假爱”,假爱的实质并不是我们对他人的爱,而是我们对他人的需求、依赖、功利性要求等。

 

在亲密关系中,我们会希望另一个人理解我、关心我、爱护我,这是人之常情,但若把这些当作理所应当,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,和一个婴儿想要被父母无微不至的呵护没什么区别,是不平等的关系,我们常常会忽略的一个道理是:在成年人的关系中,没有人天然地有义务要去照顾另外一个人,即使是恋爱的、婚姻的关系,也没有这个义务,否则我们只能说这是交易:关于性的、生育的、情绪价值和物质的交易,而不是成年人之间的、平等的爱的关系。

 

我们经常看到的,是很多人把被照顾当作自己的权利,会理直气壮地要求:“如果你不关心我,那我和你结婚有什么意义?”、你是我老婆/老公,你就应该怎么怎么样“,还有的更强势:“我这么爱你,为你付出了所有,你为什么就不能理解我的心?”、“你要不怎么怎么着,我就会怎么怎么样”,这就有控制和勒索的味道了,当一个人在控制、逼迫和威胁我们的时候,可以确信那里面没有爱,而可能是有恶意和自私,如果听者的边界感不强,就很容易感到内疚和乖乖投降,这种以“爱”的名义进行的索取和控制,实在是关于爱的最大的谎言。

 

1.2  假爱只能感动自己,因为实际上是在索取

还有一个谎言,很多时候我们只是在索取被照顾,却误以为自己是在爱别人;我常听到有人会用“飞蛾扑火”这个词来形容自己对爱情的执着,我会有点诧异:这用在爱情上难道是一个褒义词吗?

飞蛾扑火追逐的是光亮,是温暖和照耀自身的东西,或者是性的吸引力,本质上仍然是自己的需要,这个过程中也没有“火“什么事,这样的追逐是罔顾对方意愿的单向行动,没有两相情愿,而有自我感动。

 

在“假爱“的关系中,一方为了自己的需要而追,另一方不想满足而逃,常常是追的那一方有很多委屈“我都已经这么爱你了,爱你到没有自己了,你却辜负了我,你是一个渣男/女”,因“爱”而生恨,恨对方对自己冷漠、吝啬、苛刻,哀叹自己的付出、善良、委屈,旁观者如果问一句“ta既然这么坏,你为什么还不离开ta?”,当事人可能会说是因为对方纠缠着自己不放手,或者自己要离开时对方就会对自己好,这样自己心就软了等等,事实上关系中任何一方若打定主意要分开,在当前正常的社会环境下都是可以的;不愿意放手的人恰恰是当事人,因为自己的需求在关系中得到了满足而放不下,又因需求没被完全满足而抱怨。

 

身心健康的人想办法自己满足自己,身心不健康的人选择依赖和谴责他人,一味谴责他人或伴侣的人,只是生理上的成人,而是心理上的婴儿,根本没有爱他人的能力,为了能更加名正言顺的索取,成人会用头脑给自己穿上一件皇帝的新装——“因爱之名”、“飞蛾扑火”,这件新装甚至都会骗了自己,我对爱情的很执着,而你们这些人都太差劲、达不到我的理想,“我欲将心向明月,奈何明月照沟渠”。

 

这种“爱”,犹如一个人拿着假币,却想换到真的商品,注定是念念不忘、没有回响的。假爱”着的人,实际上不爱他人,当然也不爱自己,因为真爱是一种能力。

 

1.3  假爱注定相互伤害,因为没人能长期负重前行

 

在我这个年纪(中年),环顾四周,大部分人都有伴侣或者配偶,但目测关系和谐和幸福的比例并不高,不满和纷争的是大多数(离婚率数据),诚如托尔斯泰所说“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”,为什么感情并不会如我们所愿幸福美满?

 

这和假爱的特征有关,如果是基于需求的关系,则需求被满足的快乐符合边际递减效应,若要维持相同程度的快乐,投入要不断地增加,如同《渔夫和金鱼的故事》中的老太婆一样:欲望的满足会引发更大的贪婪,以及更加深切的缺憾和痛楚感,这在现实中是不可持续的。

一个人有匮乏感、不想去自己满足自己,而要寄期望于别人,甚至让别人来消化自己的痛苦时,所谓的“爱”就会变成伤害;现实中假爱的关系总是相互需要和相互索取,所以就会变成相互伤害。

 

人们照料婴儿时虽然也很辛苦,但婴儿在一天天长大,能力越来越强、照料者越来越轻松,但照料心理上是婴儿的成年人却要辛苦得多,如同弗弗西斯推巨石上山般永无止境,没有一个成年人能够长期背负另一个成年人在心理上的渴望,如同一个无底的瓶子永远也灌不满水,即使神仙颜值和巨大财富也无法弥补情感上的亏空,所以没人能在需求驱动的、地位不对等的关系中坚持到天长地久,这就是亲密关系中的“痒”越来越短的缘由——三年之痛、五年之离、七年之痒。

 

1.4没被真爱过的人,不认识真爱

有一个说起来有些伤心的现象,是一个人如果没有体会过真爱,就识别不出真爱。一些人会反复进入对自己有伤害性的关系当中,有一些人头脑上知道对方不好在情感上却放不下,一些人遇到人格完善有主体性和边界感的人会觉得对方太冷漠等,这都是真假不分的表现;一个人在情感上饥渴,约炮、约会者前赴后继,却感觉孤独难耐,无可倾诉衷肠之人,有人在身边也吸收不了情感上的营养,有如不断饮水却不解渴,简直如同地狱。

 

1.5 他者即地狱,假爱的关系像地狱

 

哲学家萨特说“他者即地狱”,这个”他者”就是假爱,假爱不把他人当作与自己平等的人,而是一个可供自己利用的对象、用来满足自己的需求的工具,被照顾的、性的、生育的工具等等,这样的关系对他人来说就是地狱,也是双边关系的地狱。

 

假爱的关系让人性变得堕落,因为人着眼于借他人来满足自己的需求,而不会去想要自己去负起责任,会倾向于责怪别人的错误和缺陷,而回避自己的问题,这就失去了提高和完善自己的机会;只有真正地爱一个人,我们才愿意发现和改变自己的不足,追求人性上的完全和完整。

 

2.  真爱是一种能力

 

那真爱是什么呢?

 

2.1 真爱是为对方考虑

 

“真爱”他人,是为他人的利益考虑,因为爱,而不愿意伤害和为难、强迫和控制他,尊重他想去的方向、想过的人生,支持和成全他实现自己的愿望,也就是我们常常听说的“如其所是,而非如我所愿“。

 

与“他者即地狱“相反,真爱是”我与你“、主体间的关系,意思是我和你一样,是真实的、平等的、有独立人格的人,我有我自己的意愿,我的边界不容侵犯,我不会为你而委屈我自己,同时我也尊重你的自由意志,不利用你,不把你当作满足我的欲望的工具。“我与你”的关系接近于无条件的爱,人在生命初期如果得到了这种爱,心理就会发育得完善和强健;现实中我们的心理总有这样那样的缺陷,所以人人都想要追逐爱情,去获得人生的圆满。

 

2.2 真爱是无我,放下我自己

 

人们对世界上是否存在真爱这个问题,总是争论不休、莫衷一是,其实真爱并不在他人身上,而在我们自己心中,如果你觉得自己可以“如其所是”的爱他人,那世界上就有真爱,反之就没有,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衡量的标准。

 

“易求无价宝,难得有情郎”,真爱并不容易做到,真正的爱是无我,即我尊重你的意愿,如果我的需要——比如说我想和你比翼齐飞的愿望——会伤害到你,那我宁愿放弃对自己意愿的执着,借用佛学的话叫放下“我执”,用心理学的语言叫破除自恋。

 

“圣母“与高僧,”忘我“与”无我“——

 

“无我”并不是“忘我”,“忘我”是忘记了自我的存在,也就是没有自我,这里面往往包含了自我牺牲的味道,并因牺牲自我而获得道德上的优越感,这本质上是一种自私和病态,类似于把自己打残来获取别人的同情、以及在关系的较量中获得“赢”的结果。

 

如果难以理解,大家可以想想生活中是否有“圣母“,这常常就是”忘我“之人。

 

“忘我”的爱会给被“爱”之人带来沉重的压力,让他们产生负罪感、无法学会自爱,严重的会被“爱”的一方囚禁、同样失去自我。

 

 “无我”是放下我们的自恋,放下我们因被贪婪、焦虑、恐惧等情绪驱使下的对他人的利益诉求,以及附着于其上的观念、行为、价值观,当我们放下一己之私的时候,才能看见客观的、真实的他人。

 

而当一个人在痛苦情绪中时,这些情绪就像一张罩子会把他盖住,他的注意力全部都集中在自己身上,压根看不见别人;那怕对方的处境已经很糟糕,他也会想要去抓取对方来满足自己。

 

看见世界的真相,接受他人不同于我们之处,才有可能产生真正的爱,而不是用我们的需求的框框去束缚别人、理想化别人。

 

2.3 真爱的关系能创造一个新的空间,并成就彼此

 

两个人的真爱,能够创造出一个新的空间,即两人的意愿共存的空间,而不是只有你的意愿、或者只有我的意愿的空间;新的空间中有灵活弹性和自由,有彼此的努力、贡献和灵感,而没有妥协和屈就;我们通过对方,更加看清楚自己想去的方向,成为自己,又与对方结合在一起,创造出新的可能性;这样的关系深入灵魂,深度滋养着我们的生命,我们如同浸泡在高浓度的营养液中,生命会迅速地成长。

 

弗洛姆在《爱的艺术》这本书里讲到:“爱情的存在只有一个证明,那就是双方联系的深度和每个所爱之人身上的活力和生命力,这也是我们所能看到的爱情的唯一成果”。

 

真爱的关系的创造性犹如神迹,一些不可思议的事情可能发生,比如恋人间的心灵感应、一个人生长出来的自爱的羽翼、彻底的自由感等,这让我想起哈利.波特中的一句话“爱是最大的魔法”,如果你体验过真爱的关系,就会相信这种“魔法”的存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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